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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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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4-004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4、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1)。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不存在应修正业绩的情况;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业务未来可能面临行业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行业周期、应收账款回款、市场竞争等风险,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4-005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满未减持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瞿洪桂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及后续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具体内容详见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瞿洪桂先生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瞿洪桂先生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瞿洪桂先生未进行股份减持,其本次减持计划前后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瞿洪桂先生仍持有公司71,542,5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67%。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未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的情况。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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