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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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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4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1月29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7,471,190.58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10,012,229.1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7.31%,达到本次大会有效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议案》(下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0,012,229.17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充分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考虑,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4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4年3月5日的计票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大会决议及决议事项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2024年3月5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现有规定持续运作,基金的投资、申购与赎回等保持不变。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也可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四、备查文件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议案》

  附件二:《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五、附件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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