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4年3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18981;C类基金份额,018982)的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4月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4年4月8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3楼

  联系人:陆圣伊

  联系电话:021-50606788

  邮政编码:200127

  采用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参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4日,即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4月3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收件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3楼

  联系人:陆圣伊

  联系电话:021-50606788

  邮政编码:200127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咨询。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后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并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并在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4月3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电话投票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投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通过电话表决方式参与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表决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记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4、如果基金份额同时存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有效电话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c-fund.com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关于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持续运作的有关事项。

  同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本基金持续运作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二

  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