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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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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周渝波建议
从法律层面明确对国家出资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依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战略支撑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周渝波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建议在法律层面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机制,明确预算编制的主体和程序,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市场化收支机制,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对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统计评价、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基础管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各层级监管职责和标准。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将“制定国有资产法”列入第一类项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周渝波建议,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据介绍,2023年公司法所作修订主要包括,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调整股东权利、细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优化监事制度及退出制度、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等。

  “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公司所涉条文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明确对国家出资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即在国有企业现有商业类、公益类的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产业集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三种公司形态。”他说。

  此外,他认为,应进一步明确产业集团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效率为目标,投资公司以通过投融资手段掌控产业中高端、提升关键领域和支柱产业竞争力为目标,运营公司以增强国有资本流动性、提升运营效率、更好实现保值增值为目标,依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监管、分类考核。

  在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方面,周渝波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上坚持“三个分开、一个集中”,即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维护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地位;坚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明确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国有经济安全责任、质量结构、资产和企业管理的部署,进一步落实“以管资本为主”要求,优化完善国资监管职责,明确国资监管机构通过规划、投资管理等手段,推动国资央企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推动国有资本不断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对国有企业实施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开展调查、责任追究,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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