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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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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31 股票简称:安孚科技 编号:2024-005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孚科技”)控股子公司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87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讼基本情况

  涉诉基本情况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4月26日及2022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控股子公司核心资产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及《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二、本次诉讼再审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亚锦科技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29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7月17日,亚锦科技收到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877号),最高院予以依法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三、本次诉讼结果

  2024年3月2日,亚锦科技收到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877号),最高院经裁定驳回亚锦科技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前期实施的收购亚锦科技36%和15%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评估机构对亚锦科技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已全额考虑了上述诉讼所涉及金额对评估值的影响,即上述诉讼所涉及的金额已经在交易对价中予以扣除,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锦科技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亚锦科技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亚锦科技已根据二审诉讼结果履行了支付义务,此次最高院驳回亚锦科技再审申请对公司财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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