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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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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月31日,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17:00止。

  根据统计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根据《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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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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