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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17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周三)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周三)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4名,代表股份1,936,925,4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05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65,053,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97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71,872,0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1,872,0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35,238,5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9%;反对1,686,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185,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95%;反对1,686,9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35,73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7%;反对1,187,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684,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1%;反对1,187,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35,714,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5%;反对1,191,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5%;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661,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7%;反对1,191,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3%;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涛和李敏娜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1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24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37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37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前述37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激励对象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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