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万股新股。公司股票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8,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8,821,698.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5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承担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分别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洪通”)(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银行存款协定管理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的情况
根据2023年2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巴州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称“工商银行巴州分行”),洪通能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库尔勒开发区支行”),巴州洪通与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相关协议或合同(该等协议或合同以下简称“《协定存款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协定存款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上述签订的一年期《协定存款协议》已于近期到期,所涉相关全部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余额已按照约定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累计取得利息收入729.25万元。
三、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前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四、协定存款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2024年2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近期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巴州分行及工商银行巴州分行,洪通能源与农业银行库尔勒开发区支行,巴州洪通与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建设银行巴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约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
(3)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账户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如遇活期存款利率调整,则按照调整前后的活期存款利率分段计息。
(4)业务存续期间,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减10bps计息。计息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协定存款利率,则按照调整前后的协定存款利率分段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协定存款利率,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定价标准执行。
(5)合同期满前,甲方申请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且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计息,而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计息。协定存款账户销户后,本合同自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若甲方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且经乙方审核同意的,或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解约日止,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计息。
(6)本业务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公司及巴州洪通分别与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约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结算账户的基本额度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业务存续期间,对于协定存款,工商银行巴州分行使用电子登记簿记录结算账户每日存款信息,当结算账户余额超出该基本额度时,超出该基本额度的那部分存款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该基本额度(含)以内那部分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按照工商银行巴州分行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3)本业务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在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
4、洪通能源与农业银行库尔勒开发区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约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为伍拾万元,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
(2)当结算户存款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则自动以协定户存款补足该额度,若协定户存款不足以补足该额度,不影响协议的持续有效。
(3)业务存续期间,协定户存款利率以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减10个bp确定。上述利率有效期满后,结算户存款利率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协定户存款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挂牌利率。活期和协定存款均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协定存款协议》的签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一定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银行存款协定管理不影响存款余额本金安全且可以随时支取,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银行存款协定管理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