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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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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6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艾华转债”到期赎回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可转债到期日和赎回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 日

  ● 赎回本息金额:106元人民币/张

  ● 赎回资金发放日: 2024 年 3 月4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4 年 3 月4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2 月 27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3 月 1 日

  自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1日,“艾华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艾华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50号)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3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69,10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2018年3月2日~2024年3月1日),2018年3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艾华转债”,证券代码为“11350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艾华转债到期赎回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赎回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艾华转债到期合计赎回106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艾华转债”将于2024年2月28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年2月27日为“艾华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1日),“艾华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艾华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20.21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赎回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艾华转债”到期日和赎回登记日为2024年3月1日,本次赎回的对象为截止2024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艾华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赎回本息金额与赎回资金发放日

  “艾华转债”到期赎回本息金额为106元人民币/张(含税),赎回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3月4日。

  五、赎回办法

  艾华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艾华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4年2月28日起,艾华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4年3月4日起,艾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4.8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0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0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7-6183891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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