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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1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3)藏01民初27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在CarLsberg International A/S (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与西藏道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合公司”)关于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股权转让事项中,以享有的同意权以及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提起了诉讼。并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拉萨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23)藏01民初27号。

  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1民初27号,裁定如下:“驳回道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上诉人道合公司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藏高院”)提起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3)藏01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驳回西藏发展的起诉。

  上述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9日、2023年7月7日、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2月29日、2024 年1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4年1月31日,公司收到西藏高院民事裁定书(2024)藏民辖终1号、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1民初27号之一。

  1.西藏高院民事裁定书(2024)藏民辖终1号主要裁定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1民初27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西藏发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嘉士伯公司持有拉萨啤酒50%的股权。本院认为,西藏发展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裁定:“依法查封冻结嘉士伯公司持有拉萨啤酒50%的股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2024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2023)藏01民初41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拉萨中院起诉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请求判决被告金脉青枫向原告拉萨啤酒返还2018年分红款9,5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上分红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为119,321,116.44元。

  2023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2023)藏01民初41号。上述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4年1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收到拉萨中院传票,通知本案于2024年02月28日开庭。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高院裁定书(2024)藏民辖终1号;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1民初27号之一。

  (二)拉萨中院传票(2023)藏01民初41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1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华融渝展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近日收到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西藏发展于2023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20,299,562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7.7%。你企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比例减少超过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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