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1月30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情形、5类可以进行估值情形,并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交易流转定价方式。
8类情形可不资产评估
在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面,《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集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原则上,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研究制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或修订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通知》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情形,即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