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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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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30 证券简称:博纳影业 公告编号:2024-010号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2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6人,代表股份484,826,9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33%。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399,165,7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5,661,1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58%。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1人,代表股份23,095,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2,749,2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46,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4,777,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4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持有公司282,228,883股股份的关联股东于冬先生在交易对手方担任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517,6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3%;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15,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向育、薄思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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