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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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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4-001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百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诉讼事件背景:2017年,公司就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一审胜诉后,上述百度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涉案的金额:6450万元。

  6、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扣除公司向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委托诉讼费后计入公司净利润。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维图新”)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21号】,对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正式受理,并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维图新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自2009年开始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开展商务合作,并于2013年进一步达成《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四维图新授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原告电子地图作品,并向四维图新支付相应许可费,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予续约。然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其关联企业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合作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四维图新提供的电子地图通过电脑终端、手机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以及超出原有合同范围在车载相关应用上提供电子地图。上述三被告未经四维图新许可实施前述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四维图新就其电子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严重违背商业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四维图新合法权益。鉴于此,四维图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判决,并出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初1914号】,具体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地图”网页版、“百度地图”ios版、“百度地图”android版、“百度Carlife”ios版、“百度Carlife”android版和“百度导航”android版上侵犯原告四维图新相关图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四维图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四维图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四维图新连带赔偿合理支出926597.5元。

  5、驳回原告四维图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四、本次诉讼进展暨终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21号】,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扣除公司向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委托诉讼费后计入公司净利润。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六、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已于2023年8月22日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21号】。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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