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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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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了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天弘信利债券,基金主代码:003824,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月9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二、《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修订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走势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重要提示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改已经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上述修订内容自2024年1月9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1月0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01月10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下同)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同一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0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少于30日的,本基金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

  6.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2024年01月10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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