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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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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3(临)一2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 至下午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556,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441,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625,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5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0%。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律师和张君林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41,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0%;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2%;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41,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0%;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2%;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3.0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41,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1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符晓渊  张君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尚玖律意字(2023)第004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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