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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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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风险提示

  (一)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

  本合伙企业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等的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设立和开始投资运作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

  投资基金在后续投资运营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以及基金自身管理和技术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市场情况,管理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做好基金设立后的投资实施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核和风控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交易架构设计,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临海盛维作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合伙企业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存款、授信、结算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批准复星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复星财务公司未发生过相同类型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复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复星财务公司向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存款、结算、贷款等金融服务。

  复星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对该事项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602A、B、C室、1603A室

  法定代表人:张厚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7月7日

  营业期限:2011年7月7日至2041年7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91021527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截至2023年9月30日,复星财务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上海复星医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9%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复星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1,534,783.18万元,负债总额1,334,775.3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00,007.8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6,768.11万元,净利润12,711.67万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2023年9月30日,复星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066,950.29万元,负债总额851,113.21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15,837.0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2,655.71万元,净利润26,186.77万元。

  实际控制人:复星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公司。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甲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1 乙方为甲方(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1.2 甲方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接受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1.3 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甲方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2.1 存款服务

  2.1.1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2.1.2 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电票保证金存款等;

  2.1.3 乙方承诺,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各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平均利率;同时,不低于乙方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2.1.4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且存款余额不超过乙方对甲方综合授信额度。

  2.1.5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根据双方约定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1.6 乙方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对非银行机构的相关政策,对甲方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2.2 授信服务

  2.2.1 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形式的资金融通;

  2.2.2 本协议期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叁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2.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各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平均利率;同时,不高于乙方向其他成员单位中与甲方同类型企业所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低者为准。银票保证金比例不高于甲方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票所需的保证金比例。

  2.3 结算服务

  2.3.1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3.2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乙方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2.4 其他金融业务

  2.4.1 乙方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4.2 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乙方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2.5 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2.5.1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按约定满足甲方支付需求,并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且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5.2 乙方承诺定期向甲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5.3 乙方承诺一旦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调回存款等有效的应对措施。

  2.6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协议有效期

  3.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各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各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平均利率;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中与公司同类型企业所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低者为准。银票保证金比例不高于公司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票所需的保证金比例。

  复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复星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公司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强化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董事唐斌先生、钱顺江先生、陈冰先生、操宇先生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系基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需要,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复星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公司已对与复星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事项拟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复星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对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对与复星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事项拟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复星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复星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该公司运营正常,资金较为充裕,内控健全,资产质量良好,与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已对与复星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事项拟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与复星财务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联席董事长朱平先生,董事邵仁志先生、陈春林先生、梅家秀先生,独立董事陈良照先生、陈传明先生、卜新平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中姚媛女士和吴斐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明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中高管宋瑞波先生、余乾虎先生以及王新军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注: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5、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3、议案4、议案5均为累积投票议案,候选人均当选。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远扬、李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16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3年11月27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选举以下人员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1、同意选举高献国先生、唐斌先生、周三昌先生、钱顺江先生和独立董事孟跃中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高献国先生任主任委员。

  2、同意选举高献国先生和独立董事孟跃中先生、陈良照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孟跃中先生任主任委员。

  3、同意选举陈冰先生和独立董事陈良照先生、曹志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陈良照先生任主任委员。

  4、同意选举操宇先生和独立董事曹志龙先生、陈良照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曹志龙先生任主任委员。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的授信额度(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折合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17亿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4年的担保),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符合担保相关规则要求前提下,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具体决策相关事项及签订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使用总额不超过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在2024年度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在2024年度开展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票据池业务,业务期限内额度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制度包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共6项治理制度。

  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修订后的各项治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企业临海盛维拟与共青城复盛行、复星高科、临海金投、台州国运、上海铁恒共同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基金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整。临海盛维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占合伙企业0.5%的份额;万盛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500万元,占合伙企业30.5%的份额。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唐斌、钱顺江、陈冰、操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4  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决策相关事项及签署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唐斌、钱顺江、陈冰、操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4  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关联董事唐斌、钱顺江、陈冰、操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4  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报告》

  关联董事唐斌、钱顺江、陈冰、操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4  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17点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3年11月27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折合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17亿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4年的担保),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符合担保相关规则要求前提下,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具体决策相关事项及签订相关协议。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关决策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系基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需要,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价格:不超过16.78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在未来3个月、6个月不存在减持股份计划。若未来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法定期限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1、回购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本次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额度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6.78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5,959,475股至11,918,95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1%至2.02%

  ■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6.78元/股,上限未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价格由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考虑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6.78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07,402.5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06,894.19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3.29%、4.92%,占比较低。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推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3年3月14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复星高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南钢股份所持有的全部万盛股份 174,305,93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6%)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并由复星高科承继南钢股份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双方与2023年10月22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双方签订的原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于2023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

  经自查,除上述买卖股份行为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其他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公司将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公司未来发生将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本次回购事项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等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长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法定期限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名称: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及追加投资情况:

  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原计划总投资额为16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亿元,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3年9月30日,募投项目已累计实际投入建设资金15.73亿元,其中募集资金已投入12.41亿元。

  2022年上半年开始,因受地缘冲突及欧美通胀,叠加国内市场产能扩张等影响,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中部分产品供需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产品供大于求,导致价格竞争激烈,继续实施原募投项目建设方案面临诸多挑战,且预计实施后无法在短期内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基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项目进行调整,将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的产能调整为20.227万吨(其中:绿色聚氨酯阻燃剂7万吨、三氯氧磷7万吨、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2.5万吨、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0.293万吨、表面活性剂3.434万吨)。本次调整的募投项目产品主要为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和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因近两年环氧树脂和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的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竞争激烈,相关产品毛利下降较多,公司拟将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原10万吨产能建设规模调减至0.293万吨,原可研报告中10万吨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对应投资额约为6,120万元,占原募投项目总投资额3.83%,同时拟将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原5万吨产能建设规模调减至2.5万吨,原可研报告中2.5万吨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对应投资额约为3,433万元,占原募投项目总投资额2.15%。

  同时,因募投项目建筑标准提高、部分产品工艺发生变化,为满足山东潍坊生产厂区项目的整体配套规划以及政府监管要求,公司提高了建筑物结构设计安全系数、优化调整环保设施、提升车间自动化水平,且在项目建设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整体上涨,导致项目投资预算大幅增加,公司需对本次募投项目相应追加投资,拟将募投项目的投资规模增加至21.5亿元。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将根据后续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项目投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募投项目产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第四季度。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额及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

  如果未来公司的市场开拓不能满足产能扩张速度,或是市场增长速度低于预期,使得本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则公司面临产能利用率下降及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财务风险

  本次项目追加投资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项目建设及延期风险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自然天气、项目安全、项目管理不当等因素,导致项目出现延期等情况,公司将成立专项小组,对项目进行精细化管理,对建设项目易发风险进行提前识别防范,防患于未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0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4,305,939股,发行价格为14.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2,617,987.0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361,767.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5,256,220.0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2HZAA10085)。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9,261.8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

  注:上表中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投入金额高于募集资金金额,主要系该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截止2023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

  (二)募投项目调整及追加投资的情况

  2022年上半年开始,因受地缘冲突及欧美通胀,叠加国内市场产能扩张等影响,导致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中部分产品供需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产品供大于求,导致价格竞争激烈,继续实施原募投项目建设方案面临诸多挑战,且预计实施后无法在短期内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基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项目进行调整,将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的产能调整为20.227万吨(其中:绿色聚氨酯阻燃剂7万吨、三氯氧磷7万吨、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2.5万吨、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0.293万吨、表面活性剂3.434万吨)。本次调整的募投项目产品主要为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和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因近两年环氧树脂和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的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竞争激烈,相关产品毛利下降较多,公司拟将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原10万吨产能建设规模调减至0.293万吨,原可研报告中10万吨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对应投资额约为6,120万元,占原募投项目总投资额3.83%,同时拟将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原5万吨产能建设规模调减至2.5万吨,原可研报告中2.5万吨绿色工程塑料阻燃剂对应投资额约为3,433万元,占原募投项目总投资额2.15%。

  同时,因募投项目建筑标准提高、部分产品工艺发生变化,为满足山东潍坊生产厂区项目的整体配套规划以及政府监管要求,公司提高了建筑物结构设计安全系数、优化调整环保设施、提升车间自动化水平,且在项目建设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整体上涨,导致项目投资预算大幅增加,公司需对本次募投项目相应追加投资,拟将募投项目的投资规模增加至21.5亿元。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根据后续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项目投资情况。截至2023年9月30日,募投项目已累计实际投入建设资金15.73亿元,其中募集资金已投入12.41亿元。

  调整前后募投项目总体情况如下:

  ■

  因募投项目仍在建设中,调整后最终的募投项目的效益情况以公司财务部门在募投项目投产前根据调整后的产能测算的结果为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综合考虑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期限进行适当延长,具体延期前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投产进度及产能爬坡进度较预期有所滞后,不能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的情形。

  (三)保障延期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公司将在统筹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募集资金投资效益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推进步骤和具体细节,优先配置相关资源,增强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同性,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项目如期完成。

  (四)募集资金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三、募投项目调整及延期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

  如果未来公司的市场开拓不能满足产能扩张速度,或是市场增长速度低于预期,使得本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则公司面临产能利用率下降及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财务风险

  本次项目追加投资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项目建设及延期风险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自然天气、项目安全、项目管理不当等因素,导致项目出现延期等情况,公司将成立专项小组,对项目进行精细化管理,对建设项目易发风险进行提前识别防范,防患于未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延期的事项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延期等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万盛股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万盛股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18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8日

  至2023年12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23年1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8、议案9、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①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②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③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4日下午17:00前送达,传真、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①、②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④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邮编:317000

  联系人:林涛

  联系电话:0576-85322099           传真:0576-85678867

  邮箱:zjwsfr@ws-chem.com

  (三)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4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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