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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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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1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3年度为相关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2023年8月4日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调整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24,000万元人民币,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86,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上述决议,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和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璟科技”)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其中,公司为晟璟科技提供保证担保;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力源兴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信用反担保。

  上述事项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

  2、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力源兴达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3,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代偿款项,以及担保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等。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以及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等。

  担保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及担保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等。

  6、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担保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担保费用的保证期间为担保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如担保费用分多笔支付的,按每笔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二)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23,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23,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24,000万元)。

  5、保证范围:债权人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6、保证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因债务人违约提前收回贷款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06,897.3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9285%;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45,497.32万元(其中含1,180万美元境外债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汇率1美元=6.4601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7,6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8.4729%。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2、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借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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