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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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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或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63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的授予费用总额为3608.7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2年6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年至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激励对象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3-038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3年5月15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梁龙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为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出于激励效果的考虑,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拟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预留部分权益的时间安排做出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草案(修订稿)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摘要修订稿及修订说明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梁龙、傅爱善、张常善、万景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梁龙先生、傅爱善先生、张常善先生、万景明先生回避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司业绩考核部分做出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梁龙、傅爱善、张常善、万景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梁龙先生、傅爱善先生、张常善先生、万景明先生回避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3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3-039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3年5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当日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通知。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刘新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一致同意选举刘新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为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出于激励效果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公司业绩考核及预留部分权益的时间安排做出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经调整后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业绩考核部分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简历:

  刘新华,男,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十多年的半导体产品研发和管理经验,曾在无锡硅动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芯奥微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磐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产品经理、产品总监、研发副总经理等职位,现为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并担任浙江豪晨半导体有限公司CTO、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刘新华先生除在公司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关联方浙江豪晨半导体有限公司担任监事、首席技术官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新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股。

  刘新华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2、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情况,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属于《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3-041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张辉玉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征集人张辉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张辉玉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修订稿)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辉玉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张辉玉,男,1967年出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荣获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济南市先锋律师等荣誉称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张辉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张辉玉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且以无偿方式进行,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1、《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0)。

  三、征集主张

  征集人张辉玉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5月29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截至2023年5月29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4、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5、2023年5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4、2023年5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中,信函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

  收件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61200

  电话:0536-2283009

  传真:0536-2283006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辉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辉玉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说明:请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3-042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拟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9日,公司在内部BPM系统上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3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2-037)。

  (三)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公告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四)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制定了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彼时,基于未来一定时期处于正常经营环境的前提下,公司为本激励计划的各考核年度均设定了较为严格的业绩考核目标。

  2022年下半年以来,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方面仍需面对供给冲击、需求收缩、预期转弱的压力,因此,公司当前的经营环境较2022年上半年激励计划制定时实际上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制定的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目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若公司继续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极大可能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

  为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团队士气,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更有效的应对未来复杂多变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拟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2023年和2024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做出调整。同时,为充分保障激励对象权益,拟对预留部分权益的时间安排做出调整。

  (二)调整内容

  1、《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禁售期”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调整后: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3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3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此外,针对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部分做了相应的文字修订。

  三、本次业绩考核指标修订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次调整,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公司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增加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该指标能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2022年下半年以来,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方面仍需面对供给冲击、需求收缩、预期转弱的压力,因此,公司当前的经营环境较2022年上半年激励计划制定时实际上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制定的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目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若公司继续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极大可能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调整使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是根据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参考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增加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能够更全面的反映公司的发展状况,使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修订的审议程序

  1、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本次拟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及预留部分权益的时间安排进行修订,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为更好地实施本激励计划,同时出于激励效果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公司业绩考核部分及预留部分权益的时间安排做出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经调整后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修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就本次修订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3-040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3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14:00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9日

  7、出席及列席对象:

  (1)截至2023年5月2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前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梁龙先生、傅爱善先生、张常善先生、万景明先生应回避表决,详见《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同时上述股东不接受其他股东进行委托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指定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指定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三、会议登记事项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法人单位盖章)、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法人单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扫描件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登记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董事会办公室

  5、登记时间:2023年5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6、联系方式:0536-2283009

  7、传真号码:0536-2283006

  8、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宋颖女士:gettop@gettopacoustic.com

  9、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55”,投票简称为“共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6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如无作明确指示,则由本公司(本人)之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注册(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日期: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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