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3-004号《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为保障深科技城后续招商引资顺利开展,为深科技城入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物业管理”相关表述(具体以市场监管局审批结果为准),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3-005号《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基于公司现有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14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30万元,公司不承担事务所派员到本公司审计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23-006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3-007号《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备查文件

  1、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为保障深科技城后续招商引资顺利开展,为深科技城入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物业管理”相关表述(具体以市场监管局审批结果为准)。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

  除以上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登记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5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3.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已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均无异议,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大信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截至2022年末,大信拥有合伙人166名、注册会计师941名、从业人员总数4,026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500名。

  大信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18.6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3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6.35亿元。

  上年度大信为197家上市公司(含H股)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2.48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中与深科技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杭州中院于2020年12月判决大信及其他中介机构和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承担“五洋债”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大信已履行了案款。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大信受到监管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龚荣华,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执业资质。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致力于注会行业二十年,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丰富的IPO上市审计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有新筑股份、华塑控股、大宏立等,近三年签署的IPO审计报告有一通密封、华大九天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韩士民,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青松建化审计,作为签字会计师负责长安民生物流H股上市公司审计并签署长安民生物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冯发明,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01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9-2021年度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杰赛科技、重庆港九、中国船舶、中国出版、金钼股份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大信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大信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以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44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不超过114万,内控审计费3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持平。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已为本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6年。2021年度,立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受聘期间,立信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董事会对立信提供的审计服务表示感谢。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立信已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经沟通公司拟改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信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信在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执业规范,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满足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条件和要求,能够胜任公司审计工作,同意改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大信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勤勉尽责,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将拟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大信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 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勤勉尽责,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将拟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白俊江  周俊祥

  二○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7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7日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31日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3年1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会议中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提案

  ■

  其中,提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披露情况: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2023年1月1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码:2023-003)。

  三、 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股东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 登记时间: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日每日9:00~12:00,13:00~16: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董事会办公室

  4、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 会议联系方式:

  (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

  (2) 邮政编码:518035

  (3) 联系电话:0755-83200095

  (4) 传真:0755-83275075

  (5) 联系人:钟彦刘玉婷

  6、 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有费用自理。

  7、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1。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021

  2、 投票简称:科技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3年2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7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2月7日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提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意见:

  ■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委托人名称:委托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委托日期:

  备注:

  1、以上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2、委托人未作明确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8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 告

  本公司股东博旭(香港)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技”)105,019,38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73%)的股东博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旭公司”)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1,211,75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

  一、 博旭公司的基本情况

  1、减持主体的名称:博旭(香港)有限公司

  2、减持主体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目前,博旭公司持有公司105,019,38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73%。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博旭公司出具的《博旭(香港)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及该部分股份因深科技实施权益分配方案等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31,211,752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事项

  博旭公司计划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意向、承诺的情形。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博旭公司将根据市场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博旭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博旭(香港)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