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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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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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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该租赁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房地一体登记的不动产权8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共4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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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知识产权

  (1)域名

  截至2022年8月底,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共3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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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务资质

  1、公司业务资质

  截至2022年8月底,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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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船舶相关资质

  船舶运营涉及的证书较多,其中船舶营业证书与安全管理证书重要性较高,截至2022年8月底,公司营运船舶取得的主要资质如下:

  (1)船舶营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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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全管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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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航运业务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宁波远洋的主营业务为国际、沿海和长江航线的航运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及干散货货运代理业务。

  控股股东(除宁波远洋)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煤炭、液化油品、粮食、矿建材料及其他货种的港口装卸及相关业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定位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中,部分下属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航运业务存在相似且从事物流相关业务的情形,但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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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内河航运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明

  省海港集团旗下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东方物流从事有内河航运业务,其中东方物流从事的为内河无船承运。内河航运业务与海运相比,在业务范围、运输工具属性、企业功能定位、运营资质内容、产业链条环节等方面皆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

  ①业务范围不同

  宁波远洋的业务范围包括中日、中韩、东南亚、中国台湾地区集装箱班轮航线及国内集装箱公共内支、内贸航线、国内散货运输及运输辅助业务,航线挂靠港口均为海港、长江干线港口,承担的是干线、支线的运输业务。其经营航线主要包括:外贸线(乍浦-宁波-日本关东线、乍浦-宁波-日本关西线)、宁波-中国台湾线、宁波-仁川线、乍浦-宁波-厦门-胡志明/曼谷/林查班);沿海内贸线(天津-宁波-虎门、钦州-乍浦-宁波、宁波-营口);内支线(宁波-乍浦线、宁波-温州线、长江干线-宁波舟山港)等。

  省海港集团内河航运业务为内河码头之间内河运输服务,如嘉兴其他内河港-嘉兴乍浦内河港、龙游内河港-嘉兴乍浦内河港、衢州内河港-嘉兴乍浦内河港等,航线挂靠港口为内河港内。

  ②运输工具属性不同

  宁波远洋的船舶均为海船,是按照《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等规范建造。海船航行区域为国际海域、沿海海域及长江干线航道,对船舶抗风浪性、船舶配员等方面要求高。

  省海港集团内河航运业务船舶均为内河船,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等规范建造,内河船舶航行区域为内河限制性航道、有遮蔽条件部分海域和长江支线航道,对抗风浪能力、船舶配员等要求相对于海船较低。

  ③企业功能定位不同

  从功能定位来看,宁波远洋负责沿海干线、支线运输,省海港集团内河航运业务负责内河港支线运输,二者功能上完全不同。

  宁波远洋是省海港集团为开拓远洋、近洋航线,保障沿海、沿江(长江)港口之间货物运输而成立的运输企业,其从事的主要是干线运输及浙江沿海港口的支线运输,提供的是海港、江港之间的运输服务。

  省海港集团内河航运企业如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是省海港集团为实现内河航运复兴而收购的内河运输配套物流企业,是从事内河港向海港的集装箱喂给和集疏运服务的企业,提供内河港之间的集疏运服务。

  ④运营资质和范围不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省海港集团内河航运企业如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长江三角洲长江支流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省际普通货船直达运输(不含长江干线二港之间运输)。因此,省海港集团内河航运企业只能从事内河航运,不能从事沿海航运业务。

  宁波远洋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货船运输。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如:船高、吃水、排放等)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实际经营中,海洋船舶因为大型化,普通海船进入长江干线以外的内河航线,则不满足航行条件、无法航行。因此,宁波远洋不会进入内河运营。

  ⑤产业链条环节不同,且存在类似上下游关系

  一般来说,在内外贸、内支等整个运输过程中,内河运输与海运属于运输业务中不同产业环节,双方属于产业前后端、相互承接关系或类似于上下游关系,并不具备相互可替代性与竞争性。

  以公司浙北湖州安吉货源运输业务流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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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所示,在公司浙北湖州安吉货源运输业务流程中,陆路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乍浦外海码头,内河航运企业负责将货物从内河码头运输至乍浦内河码头,由码头公司港内作业运至乍浦外海码头,再由宁波远洋通过内支线、内贸线、外贸航线将货物运输至国内外各个沿海码头,进口环节流程类似、方向相反。由此可见,内河运输与海运运输处在整个运输产业链条中的不同环节,类似于产业链条中的上下游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下属企业中有部分企业从事陆路运输与内河运输。在上述运输业务流程中,内河航运与发行人海运并不属于平行的相互可替代关系。假设上述货源地为A地,乍浦码头为B地,中转地或目的地宁波舟山港码头、国外码头、国内其他码头为C地,则A地-B地,无法采用海上运输;B地-C地无法采用内河运输,即每个运输阶段的运输方式具有排他性,内河运输与海运不具备可替代性与竞争性。

  在内河运输的货物中,与海运运输相衔接的货物占绝大部分,此外还有少量内河码头间区域运输的货物,该部分货物主要源自之前陆路运输的货物,在陆改水后通过内河运输,与发行人海运运输无竞争关系。

  以公司内支线货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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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所示,公司负责内支海上运输后(D地),将货物运往乍浦码头(E地),再委托东方物流从乍浦港通过内河运输至内河码头德清、东州码头,最终到达目的地(F地)。D地- E地无法采用内河运输,E地- F之间无法采用海运,两者不具备相互可替代性与竞争性。且公司承接内支运输后,还向东方物流等内河运输企业采购内河运输,内河运输为该业务链条的上游,发行人海运为该业务链条的下游。

  综上所述,关联方内河运输与发行人海运属于运输产业链条中不同环节,双方属于前后端相互承接关系或类似于上下游关系,并不具备相互可替代性与竞争性,不构成同业竞争。

  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规定,发行人从事的航运业务属于沿海货物运输(G5522)和远洋货物运输(G5521)行业,而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企业属于内河货物运输行业(G5523),发行人报告期内从事的航运业务与内河运输属于不同子行业,两者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⑦发行人航运业务与关联方内河运输业务历史上皆独立经营,不存在资产、人员与业务等交叉情况

  发行人成立于1992年7月,关联方内河公司为省海港集团于2020年收购而来。成立以来,发行人一直从事海运业务,关联方内河公司一直内河运输业务,两者独立发展,资产人员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与交叉情况。

  ⑧业务规模不同

  关联方内河公司如海港内河公司开展内河运输业务是为了响应政府“陆改水”的号召,缓解道路运输压力,助力国家碳排放减排,承担社会责任。若无相关政府补助,海港内河公司将持续亏损,难以维持。从规模上来讲,海港内河公司规模较小,内河运输业务盈利性较差。海港内河公司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皆为省海港集团,报告期内,海港内河公司营业收入、发行人航运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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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远洋自1992年成立以来,未从事过内河运输业务,未来也没有从事内河运输的计划,同时也已承诺不经营与股东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两者之间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⑨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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