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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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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4                证券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持续深入推进集团整合、转型升级各项工作,面对疫情冲击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董事会决策部署,营业收入实现稳步增长,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3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25 %;1-9月份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0.4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1 %。

  公司第三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276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 %; 1-9月份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1.7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69 %,主要原因是上半年疫情封控导致物流受阻、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及参股公司投资收益下降等因素影响。但1-9月归母净利润较上半年降幅收窄。

  通过集团化精细管理,现金流明显改善,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3.8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27亿元。

  2022年1-9月份,公司积极应对复杂的国内植保市场形势,围绕“原药-制剂”一体化战略,坚持以客户为核心,完善技术服务体系;聚焦核心产品的品牌培育和推广,共组织基层推广活动、药效试验、观摩拉练、促销活动2264场次。

  2022年1-9月份,国际市场强化市场销售与客户开发,以注册为牵引,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加快产品注册全球登记规划。同比销售增量较大的原药产品有草铵膦、嘧菌酯、噻虫胺、阿维菌素、吡蚜酮、甲维盐、呋虫胺等。

  重点工程项目稳步推进。三乙膦酸铝及新威远绿色生物产品制造项目试生产顺利,目前正在优化新工艺,稳步提升产量。截止9月30日,5000吨草铵膦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同时完成安全专家现场审核与三查四定整改工作。

  研发各项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新产品发酵项目效价达到预期水平;生物酶法L-草铵膦项目小试顺利完成,正在进行中试条件准备;新能源锂盐项目正在推进产品试验、项目备案等工作。

  第四季度,公司将抓住主导产品价格上涨、主要原材料价格降低、国内国外市场开始启动的机遇,尽快提升草铵膦、发酵产品等项目产能,抢抓国内淡储与国际销售订单,确保整体盈利能力增强。技术研发方面,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L-草铵膦等新项目、新产品的工业化进程,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公司业绩良性成长奠定基础。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书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卓君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书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卓君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5.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8月27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以 2019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1月6日上市。

  6、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38万股。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年9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372,514,44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368,205,314股(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72,564,633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的股数4,359,319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P=(P0-V)÷(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64-0.30)÷(1+0.3)-0.25-0.30=5.0962元/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18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8%。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6,922,328.31元,较2018年增长48.91%,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拟对15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公司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30%、40%。

  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1年9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159名激励对象符合前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已经办理了前二次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2020年5月19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回购数量=260万股x40% x(1+0.3)= 135.20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5.2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435.9319万股的31.01%,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

  2、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为5.0962元/股,回购金额为6,890,062.48元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135.2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72,564,900股减少为371,212,9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72,564,900元减少为371,212,900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21年度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2019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5.20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5.20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利民转债”自2021 年9月6日(转股起始日)至今历次转股数合计为50,459股,公司总股本由372,514,441股增加为372,564,9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72,564,900股减少为371,212,900股。针对上述股本变更事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对15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5.20万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72,564,900元减少为371,212,9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或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

  2、申报时间: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2月08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3、联系人:陶旭玮

  4、联系电话:0516-88984525

  5、传真号码:0516-88984525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7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9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14: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庆、范朝辉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庆、范朝辉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9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5.20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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