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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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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2-27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会议定于2022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龙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要求。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及实际运作情况,本次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等有关要求,并结合子公司章程及制度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议案》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菲菱科思”)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公司为浙江菲菱科思未来十二个月向三家供应商即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提供货款担保,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董事会对浙江菲菱科思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该子公司运营正常,本次担保事宜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目标,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未要求提供反担保,经公司慎重全面评估,公司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担保事宜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2-28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江安全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和审议,并经监事会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发展规划的整体需求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货款事宜进行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快速推进,较好地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2-2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基于公司长期发展经营考虑,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建成后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在原有实施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3#厂房”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业园A栋厂房”,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实施方式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4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于2022年5月2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9,094,74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1,385,253.7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3日出具“天健验〔2022〕3-4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拓展,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和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募投项目“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除增加上述实施地点外,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实施主体和建设内容、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为了满足公司扩大规模布局及经营管理需要,从而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性及整体方案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和投向等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要求。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投向,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2-30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担保方”)于2022年10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菲菱科思”或“被担保方”)未来十二个月向三家供应商即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事宜提供货款担保,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为促进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其业务运转效率,公司拟为浙江菲菱科思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提供货款担保,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经查,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信用情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名称: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浙江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4、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担保期限: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担保协议签订后被担保方基于采购合同事宜产生的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四、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对浙江菲菱科思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该子公司运营正常,本次担保事宜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目标,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未要求提供反担保,经公司慎重全面评估,公司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原材料采购货款事宜进行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快速推进,较好地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动子公司日常运营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公司整体业务运作效率。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运作情况、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等较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菱科思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97%。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9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2-3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5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4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于2022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0,000,000股变更为53,340,000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

  第一年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

  持股数量的10%,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20%,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王乾、万圣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王乾、万圣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

  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

  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0月21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2.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股东持有限售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査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菱科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4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于2022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0,000,000股变更为53,340,000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第一年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10%,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20%,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王乾、万圣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王乾、万圣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0月21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2.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股东持有限售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周 浩  杨家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菱科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4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于2022年5月2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9,094,74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1,385,253.7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3日出具“天健验〔2022〕3-4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拓展,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和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募投项目“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除增加上述实施地点外,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实施主体和建设内容、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为了满足公司扩大规模布局及经营管理需要,从而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性及整体方案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和投向等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要求。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周 浩  杨家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日常运营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公司整体业务运作效率。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运作情况、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等较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游林儒(签字):郜树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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