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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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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3日以当面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张云红女士、张建胜先生、杨晓勇先生、郭志宏先生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本次董事会同意提名谢晓博、谢晓龙、谢保万、徐会景、李明、周文博六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本次董事会同意提名郭志宏、张建胜、杨晓勇三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议。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本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仍将继续履行职责。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2年10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谢晓博先生,1986年生,中国国籍,未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2年加入公司,先后在公司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任职,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并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恒星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恒星售电有限公司、上海恒豫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谢晓博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系父子关系,与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谢晓龙先生系兄弟关系,与公司副董事长谢保万先生及副总经理谢进宝先生系叔侄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共持有公司股份4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谢晓龙先生,1991年生,中国国籍,未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毕业于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本科学历。2018年加入公司,曾任职于采购部,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全资子公司香港龙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恒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恒豫德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市恒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事。谢晓龙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系父子关系,与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系兄弟关系,与公司副董事长谢保万先生及副总经理谢进宝先生系叔侄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谢保万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未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中共党员,高中毕业。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曾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星万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谢保万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和公司副总经理谢进宝先生系兄弟关系,与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和副董事长、总经理谢晓龙先生系叔侄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共持有公司股份492,7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徐会景女士,1963年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大专毕业,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97年加入公司,曾任主办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会景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共持有公司股份604,9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先生,1982年生,中国国籍,未有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4年9月进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豫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共持有公司股份591,2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周文博先生,1987年生,中国国籍,未有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2年7月进入公司,曾任公司采购部部长,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就职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周文博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郭志宏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河南省法学会会员,河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河南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郭志宏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杨晓勇先生,1955年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总工程师,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晓勇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胜先生,1971年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能萃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农瑞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晟航(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张建胜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3日以当面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11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谢海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经股东推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同意提名谢海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被提名人谢海欣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同意提名谢海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该监事候选人如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附:谢海欣先生简历

  谢海欣先生,1955年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高中毕业。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公司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售电有限公司监事。谢海欣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1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2年11月3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2年11月3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31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0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地点

  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披露。

  上述议案1、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即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人数之积,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累积表决票总和下自主分配(可以投出零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同时聘任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将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步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河南省巩义市恒星工业园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11月1日17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恒星工业园

  邮政编码:451200

  联系电话:0371-69588999

  传真:0371-69588000

  联系人:张召平、谢建红

  2、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六、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32,投票简称:恒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在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3位。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未对表决权做明确具体的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对会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股东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委托人为单位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2年10月17日下午3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同意选举谢建红女士、白彭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同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9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谢建红女士:职工代表监事,1976年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大专毕业。2001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监事、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恒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赤峰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监事。谢建红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白彭尊先生:1972年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大专毕业,中级金融经济师。2004年8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车间主任、公司办公室外联主管、投融资部副部长,现任公司监事、行政中心总监。白彭尊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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