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书元(身份证号:12010219******5030):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对边书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25号)。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22-2313228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