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0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新材”)转报的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2】3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经查,发现宇新新材进行仪表作业时未能按照公司《仪表管理办法》《仪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情形,并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宇新新材作出给予人民币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主要证据如下:1.宇新新材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MA523RNM4W 的《营业执照》,证明宇新新材为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2.宇新新材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架构图》《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图》《关于申武等职务任免的通知》《任命书》,证明申武为宇新新材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全权负责处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3.宇新新材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图》《关于许若超同志的任命通知》,证明许若超为宇新新材分管安全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事务的事实。4.宇新新材提供的《仪表管理办法》《仪表管理细则》仪表作业分级管理均规定“仪表作业分为重要仪表作业和一般仪表作业”“重要仪表作业: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作业,其中一名必须为仪表班长或工程师,必要时安全员、设备部专业人员等现场确认。”“一般作业:仪表作业人员为仪表工或班长、工程师等人员,仪表作业至少需要两人作业”,证明宇新新材规定仪表作业至少需要两人进行作业的事实。5.宇新新材提供的《仪表管理细则》规定“仪表作业票有两种,涉及联锁仪表的作业应结合《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仪表表联锁切除投入申请及作业票》,其它非联锁仪表的作业使用《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证明宇新新材规定涉及联锁仪表的作业应结合《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仪表联锁切除投入申请及作业票》的事实。6.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宇新新材提供的《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作业人员”一栏只有1 人签名,证明宇新新材进行仪表作业时少于两人作业,即宇新新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7.宇新新材提供的《提供资料清单》《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许可证号:0000311)“作业人员:彭生武,施工单位监护人:王泽坤”、《联锁仪表检维修作业JSA 记录表》“工作步骤:检维修作业过程:切除联锁、恢复联锁”,证明宇新新材进行仪表作业时未按规定办理《仪表联锁切除投入申请及作业票》,即宇新新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 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宇新新材给予人民币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将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进行深刻的反省和总结,继续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2】39号)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