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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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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2-074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在会议现场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任一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大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总数81,26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46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总数49,76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总数31,494,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总数12,334,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0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总数3,8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总数8,465,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4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235,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23,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30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6%;反对23,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1,224,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反对35,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96,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35,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9%;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李静娴。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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