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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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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6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披露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号),为了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现对具体事项涉及的承诺履行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和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以下简称“《同业竞争承诺函》”)“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持续性承诺”第2条,“除本声明与承诺‘二、关于解决光伏电站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专项声明与承诺’、‘三、关于解决其他问题的专项承诺’所述内容之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浙江新能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没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与浙江新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第三方,从事与浙江新能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支持第三方从事与浙江新能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者活动”。

  根据《同业竞争承诺函》“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持续性承诺”第6条,“如出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与浙江新能或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竞争的业务相关权益之情形,本公司承诺给予浙江新能选择权,即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国家关于开发主体资格、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浙江新能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相关权益,或由浙江新能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权益”。

  由于浙江新能不具备以无偿划转方式承接水电实业股权的条件,根据浙能集团的安排,水电实业先行划转至浙能资产,由浙能资产委托浙江新能经营管理水电实业下属水电资产,同时由浙能资产对水电实业进行改制、规范,待水电实业达到上市公司治理标准后,再以收购或其他方式将水电实业资产注入浙江新能。

  浙能集团对水电实业划转造成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该承诺仅是对本次水电实业划转事宜出具的更新的、专项的承诺,未对此前《同业竞争承诺函》进行变更,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有利于确保切实解决同业竞争,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标的基本情况

  水电实业成立于1992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浙江省水利厅下属浙江省水资源水电管理中心直属企业,主要从事水电投资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水电实业合并口径资产总额2.36亿元,负债总额2,713.27万元,所有者权益2.09亿元。2021年水电实业合并口径营业收入1,176.01万元,净利润839.57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水电实业的控、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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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水力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供应水力发电、水力资源开发、水利水电技术服务等。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昌水力资产总额1,328.20万元,净资产1,094.8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27.18万元,净利润205.30万元,发电量1,251.44万千瓦时。

  遂昌水利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2,223.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截至2021年12月31日,遂昌水利资产总额3,093.04万元,净资产3,034.69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646.36万元,净利润233.18万元,发电量1,318.91万千瓦时。

  三、委托经营协议的基本情况

  为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拟与浙能资产、水电实业签署《委托经营协议》。受托管理水电实业将按月度经营管理费100,000元为标准收取,浙能资产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浙能集团,委托经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委托经营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

  (二) 委托经营内容和原则

  丙方及其所属控股、参股水电站等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整体经营将委托给乙方实施。乙方负责上述标的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权、物资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生产安全及运维管理权、投融资管理权、战略规划管理权等。

  各方一致同意,在委托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处置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转让、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 委托经营期限

  自丙方无偿划转至甲方之日起至丙方与乙方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日为止。

  (四) 委托经营管理费用

  月度委托经营管理费标准为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圆)。

  (五)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协议各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七)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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