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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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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0版)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33.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东证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德邦科技资管计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参与数量

  (1)根据《承销指引》,东证创新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77.8000万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生证券德邦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比例预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355.6000万股,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6,049.00万元。上述战略投资者确保T-3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33.400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5、限售期限

  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德邦科技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及《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德邦科技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出资份额明细、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东证创新系东方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系发行人保荐机构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德邦科技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战略投资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承销指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配售方案》、《核查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以及东证创新、德邦科技资管计划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次发行向东证创新、德邦科技资管计划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琴

  经办律师     游广    张博文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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