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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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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27版)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1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9月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10万股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6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未按本公告的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7)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7、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和同一申报时间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量为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于2022年9月14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报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9月19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2022年9月13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9月1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9月15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9月19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于2022年9月1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及网上申购情况于2022年9月15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2022年9月15日(T日)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2年9月13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2年9月14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2、2022年9月15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不超过100倍的(含),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证券无需扣除;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2年9月16日(T+1日)在《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2年9月15日(T日)完成进一步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同类别比例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A类投资者: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9月19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2年9月19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9月19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9月21日(T+4日)刊登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9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需参与跟投。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2022年9月13日(T-2日)前(含当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其他战略投资者将在2022年9月9日(T-3日)前完成缴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在2022年9月21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中金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625.0000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9月2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首发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首发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

  联系人:王灿钟

  电话:0755-86530851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9620581

  发行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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