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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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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首个因违规减持被处罚案例出现
证监会: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出现。近日,证监会针对药明康德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13日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未来也仍然会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拟处以2亿元罚款

  证监会指出,2021年5月,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股份,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

  5月13日晚间,药明康德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的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根据该公告,上海瀛翊曾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然而,在所持药明康德股票禁售期满解禁后,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并未依承诺提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

  证监会认为,上海瀛翊未按照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药明康德称,《告知书》及证监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对违规减持从严监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指出,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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