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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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6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包括持有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的份额以及集合合同生效后的申购份额)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满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满6个月的对日为非开放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本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无法在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开放日按时开放办理该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开放日。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自2022年4月11日起生效。本集合计划自2022年4月27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日常申购业务
2.1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每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设上限限制,不得出现接受某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2.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C 类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0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集合计划每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份额。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集合计划账户内剩余的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设置6个月锁定期限,6个月后方可赎回。红利再投资取得的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4.日常转换业务
4.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合同约定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集合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集合计划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计划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笔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本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计划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按照本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3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4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