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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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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无。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66,063,74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合计31,927,649.40元(含税)。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股份回购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总额将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是一家集光成像、光显示、光感知为核心技术的专业镜头、光电产品的制造商及光学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经过多年光学领域技术的沉淀和深耕,公司掌握了光学镜头及光电产品的设计开发、超精密模具技术及智能制造技术,拥有非球面镜片、菲涅尔镜片、自由曲面镜片等核心光学器件的制造工艺,从光学设计、模具设计、精密加工、开发到全智能组装制造系统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公司目前现已掌握多项首创领先技术,如:黑光全彩技术实现全球首创、光学防抖技术首次应用于工业安防领域、国内唯一掌握超短焦投影技术等。同时,根据TSR出具的《Marketing Analysis of Lens Units Markets》(2021年)数据显示,公司在20倍及以上高清变焦安防镜头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的兴起,公司的专业镜头、光电产品已广泛用于安防视频监控、新型显示、智能驾驶、人工智能等领域。

  继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1年全球相较于2020年迎来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复苏,甚至在一些局部行业出现异常过热现象,随之而来的是原材料的价格暴涨。公司同样面临着该经济现象。除此之外,中美关系仍然充满巨大不确定性,区域化经济体系的割裂也会越发的明显,在全球疫情暂未完全控制情况下,国内坚持以内循环为主的新经济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及经营管理层紧紧围绕董事会制订的战略发展要求,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按照年度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持续努力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公司积极推进科技创新,进一步开拓和扩展市场,继续加强内部成本费用管控,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上半年公司快速发展,完成全年目标的近50%,下半年快速应对供应端瓶颈物料的供应,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3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9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7,426.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8.93%。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完成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稳步提升内部竞争力

  在全球新冠疫情反复爆发、原材料上涨、行业内向下传导成本波动困难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围绕“强竞争、高增长”方针,优化决策、提升效率、坚决落地、深化绩效管理,使公司业绩得以稳步增长。

  1、在新型显示、智能驾驶等新市场领域快速打开市场,成为公司销售新的增长点;

  2、完善和优化预算管控机制,梳理并分析关键机种的经营状态,从研发费用、采购成本、生产效率提升等方面全面管控成本,提升公司制造竞争力;

  3、明确公司经营主线,确定公司级项目及任务,并建立体系及部门级的任务跟踪机制,实现公司项目、任务的分级管理。

  (二)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

  公司坚持以自主研发为基础,整合全球技术人才资源,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投入连续多年占公司营业收入的近10%,极大地加速新技术的产品化;积极与高校合作,加强光电行业人才培育。报告期内,公司成为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并与其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公司将继续推动产学研的进一步深度融合,在光学领域研究方面持续产生价值,激发公司在光电产品上的技术创新性,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报告期内,公司成功将快速聚焦产品化,提升超长焦镜头的变焦对焦速度,解决行业抓拍速度慢的痛点。公司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申请多个光学镜头类专利,为公司后续提供更多优质镜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在变焦镜头等相关领域拥有商标16项,光学相关核心有效专利达757项,其中,拥有157项境内发明专利,527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以及63项外观设计专利,此外,公司还拥有10项美国发明专利。

  (三)新业务培养公司利润增长点

  公司持续集中优势资源,继续稳定并深耕安防产品镜头的业务,巩固公司在大倍率光学变焦、高清等高端安防镜头产品方面的市场主导地位。同时,公司积极开拓非安防类产品领域市场,具体包括新型显示、智能驾驶、人工智能等领域,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培养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首次与全球领先激光显示企业、手机终端行业龙头企业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了新产品、新客户增长趋势,扩大了公司在多个领域的市场份额。

  2021年,公司获得不同行业龙头企业高度认可,分别荣获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奖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供应商》奖项、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星辰大海奖”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最佳质量供应商”等奖项。

  (四)提升自动化程度增强竞争力

  公司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方面持续高投入,工序的自动化覆盖率大幅度提升。其中,视讯镜头、车载镜头及毫米波雷达实现全工序自动化,变焦镜头步入自动生产时代,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人力成本;公司持续推动标准化、通用化、快速换装的全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和检测设备的规划,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并降低生产人力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制造竞争力。

  (五)搭建财务战略地图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1、在强化全面预算系统方面,对于全年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开销、费用预算和管控,定期预算复盘,及时分析、调整预算,以确保达到经营目标;

  2、在降本控费方面,在历年来降本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推动全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活动。最终在供应商端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大环境下,基本实现了年初降本控费的目标,确保了年度经营指标完成;

  3、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方面,公司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密切关注汇率的变动情况并加强对汇率的分析研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及时结汇,或通过内部结算管理、融资结构优化等避险举措,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六)优化组织能力建设及强化人才建设

  1、在公司组织能力建设方面,上半年公司对研发中心、供应链进行了优化改善,通过组织调整优化,使组织定位更清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了多项信息化建设,有效提升了管理效率和精度。

  2、在强化人才建设方面,公司开展了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能梳理、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推出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稳定性。

  (七)加强投资管理,实现上下游产业协同

  公司为了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拓展投资渠道,提高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和投资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与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合伙投资成立联电基金、联芯基金,并通过基金进一步打通公司主业上下游资源,整合公司在光学及相关产业内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强化产业协同,为公司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前期联汇基金所投项目的分红款1,485万元,为公司投资管理创造了收益,提高了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1: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注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发行人发展前景、发行人稳定股价和资本运作的需要以及本公司投资回收需求,审慎减持。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南海成长减持计划,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并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南海成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南海成长于2021年3月15日已完成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截至报告期末,南海成长已履行完承诺。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1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君联和盛减持计划,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2021-052),并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11月19日收到南海成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关于减持计划到期暨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君联和盛已完成相应股份减持计划。截至报告期末,君联和盛已履行完承诺。

  注3:关于信披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的承诺函: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注4: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可撤销的向公司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注5:(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函:

  ①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②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或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消除;

  ③如本人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后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相关事项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注6: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注7: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注8: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注9:(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①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③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注10: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注11:对于本次向贵会报送的电子版申请文件与同时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完全一致,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12:本人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本人家族内部借款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本人家族内部借款除外)、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本人对上述资金来源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13:(1)本人同意自联合光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联合光电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本人就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人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本人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做出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三)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四)董事会对最近一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八)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事务所

  ■

  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否

  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退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四)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不适用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的往来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

  7、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1)托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2)承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3)租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租赁情况说明

  公司作为出租方,主要出租房屋给承租方用作厂房。

  为公司带来的损益达到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为公司带来的损益达到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租赁项目。

  2、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担保情况。

  3、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概况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2)委托贷款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4、其他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合同。

  (十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2021年1月参与投资联电基金,该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广东联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公司2021年7月对外投资设立联芯基金,该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中山市联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3、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完成2020年向特定对象龚俊强先生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21-116)。

  (十七)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联汇基金2021年投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联汇基金管理人广东博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于发放现金分红款的通知》,“联汇基金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铁大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大科技”)现金分红款11,950,320元。根据《中山市联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经联汇基金全体合伙人决议,“同意对铁大科技2020年度及2021年半年度的现金分红款进行分配,贵司获得14,850,000元现金分红款,该现金分红款已于2021年11月1日发放至贵司账户”。公司确认已收到前述现金分红款。具体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现金分红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2、联合基金2021年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

  3、广东联电基金2021年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

  4、联芯股权基金2021年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4,264,696.71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578,172.47元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303,631,477.96元。

  根据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拟定如下分配预案: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以总股本266,063,745股为基数(不含回购股份),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31,927,649.40元(含税)。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股份回购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总额将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公司发展资金需求,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求,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

  以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须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减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分析和评估,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准备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内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了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公司2021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23,553,595.78元,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转回及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合计15,837,136.73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金融资产减值

  1)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集团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当公司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公司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除某些金融资产基于单项为基础评估逾期信用损失之外,公司还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不同的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不同组合的确定依据:

  ■

  对于划分为组合1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

  信用损失的转回,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信用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3,553,595.78元,转回/转销资产15,837,136.73元,将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7,716,459.05元,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末所有者权益7,716,459.05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遵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年修订)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真实的反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0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1、为满足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或“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预计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拟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此额度内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

  2、为了促进公司业务运作,公司根据部分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为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制造”)、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汽车”)、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示技术”)提供人民币5亿总额度之内授信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保证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担保金额为准。

  上述为子公司担保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并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但由于上述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风险。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的名称: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5月7日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龚俊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类光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联合制造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62,956.67万元,净资产2,548.44万元,负债总额60,408.23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9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0,408.23万元),资产负债率95.95%,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134,992.78万元,利润总额794.32万元,净利润533.91万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联合制造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61,847.81万元,净资产2,651.71万元,资产负债率95.71%,负债总额59,196.1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9,196.10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24,496.15万元,利润总额138.16万元,净利润103.26万元。

  4、联合制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的名称: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8日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2号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邱盛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光学产品、电子元器件、信息采集及识别设备、车载配件、光电产品;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联合汽车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1,461.31万元,净资产-1,302.03万元,负债总额2,763.3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763.34万元),资产负债率189.10%,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1,653.51万元,利润总额-1,328.25万元,净利润-1,328.25万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联合汽车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1,036.46万元,净资产-1,746.80万元,资产负债率268.54%,负债总额2,783.2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783.26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484.91万元,利润总额-444.77万元,净利润-444.77万元。

  4、联合汽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的名称: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7日

  注册地点: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25号板芙镇政府侧经贸大楼四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龚俊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经营范围:光电显示技术推广服务;生产、销售:高清光电成像产品及影像组件、光电子器件、激光设备。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显示技术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16,490.09万元,净资产2,877.80万元,负债总额13,612.2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4,948.9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663.32万元),资产负债率82.55%,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64.97万元,净利润-64.97万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显示技术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56,266.82万元,净资产42,171.95万元,资产负债率25.05%,负债总额14,094.8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7,387.9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706.95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78.67万元,净利润78.67万元。

  4、显示技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为联合制造提供四笔共计3,524.67万元的保证担保,为联合制造与兴业银行中山市分行签署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2、公司已为显示技术提供两笔共计4,948.97万元的保证担保,分别为显示技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联合制造、显示技术提供信用担保外,目前尚未与其他机构或法人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具体授信额度及担保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不含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0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0%。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5亿元,占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2.70%。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制造、显示技术担保金额总余额为0.84亿元,其中,联合制造担保金额余额为0.35亿元,显示技术担保金额余额为0.49亿元,前述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总余额占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49%。

  公司逾期担保的金额为0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元。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信正常,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银行授信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

  2、为便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工作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处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一切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本次授权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上述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全资子公司担保行为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监事会同意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授权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截至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其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授信及担保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1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内,且每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额度内滚动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每笔产品购买金额和期限将根据闲置资金情况具体确定。本理财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收益。

  2、理财使用金额

  总额人民币3亿元(含)内,且每笔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理财方式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将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优质金融机构,且购买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需满足保证资金安全、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要求,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我国银行间、金融系统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款、信用拆借、债券、金融债、票据、同业理财等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4、理财授权期限

  委托理财的授权期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所选择的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均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品种,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风险控制

  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权限、审核流程、日常监控与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七、独立董事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保荐机构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查阅了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涉及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综上,安信证券对本次联合光电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外币结算需求增加,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决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业务。

  2、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3、业务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风险。

  3、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也可能存在履约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

  六、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一定体量的外汇交易,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影响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七、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比例为40%;2021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比例为2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前述离职以及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的原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1、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将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部分,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0.42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2、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3、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将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部分,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0.072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55元/股、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13元/股。

  根据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93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总金额为436,519.60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为了更好的推动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进展,公司决定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完成后方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3.5万股回购注销事项工作,详见于2021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关于确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时间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

  结合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如下:

  ■

  注:因回购注销业务办理时限较长,且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正在自主行权期间,以上股本结构均未包含自2022年4月1日起期权自主行权导致的股份变动,实际变动前及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届时回购注销实施时的股本情况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当期不能全部解除限售;公司须回购注销注销前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92万股,包括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2.22万股,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00万股,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1.072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2.22万股,回购价格7.55元/股;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00万股,回购价格6.13元/股;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1.072万股,回购价格7.93元/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原激励对象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当期不能全部解除限售,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须回购注销前述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回购注销/作废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不能行权比例为40%;2021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不能归属比例为2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对前述离职、自愿放弃、以及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的原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及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统一进行注销、作废。具体如下:

  1、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万份进行注销;将8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行权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为1.692万份,由公司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51.038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153人。

  2、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万份进行注销;将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行权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为0.70万份,由公司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7.30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26人。

  3、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及主动放弃的原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5.10万股进行作废;将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属部分,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0.864万股,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7名调整为92名,本次实际可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5.096万股(调整后)。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当期不能完全行权;2021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当期不能完全归属。因此,须注销、作废对应批次相关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在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15.692万份进行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19.70万份进行注销,在2021年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股票15.964万股进行作废。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由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当期不能全部行权;2021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合格”导致当期不能全部归属。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及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35.392万份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股票15.964万股进行作废。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回购注销/作废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3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151.038万份,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7%。行权价格为15.20元/份,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

  2、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93万股,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0%。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及限售期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30%。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12月24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2月2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2月23日届满。

  (二)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公司153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1.038万份,公司49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1.93万股,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5,202,128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22,520,212.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29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5.30元/份调整为15.20元/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45元/份调整为12.35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6.9万份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23.10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156人;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5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万份进行注销;将8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行权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为1.692万份,由公司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调整为151.038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153人;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将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部分,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0.42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5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

  3、行权价格:15.20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3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1.038万份。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如下:

  ■

  6、可行权日: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7、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限内(法定禁止行权期除外)自主行权。

  8、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9、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对于本批次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10、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11、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1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解除限售人数:49人。

  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1.93万股,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的0.20%。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15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4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3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及4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到期为153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为49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2月23日届满。在相关时限届满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57.30万份,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行权价格为12.35元/份,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

  2、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万股,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8%。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及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50%。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50%。

  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5日,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3月1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3月23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公司26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7.30万份,公司14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万股,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5,202,128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22,520,212.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29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5.30元/份调整为15.20元/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45元/份调整为12.35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万份进行注销;将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行权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为0.70万份,由公司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调整为57.30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26人;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1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

  3、行权价格:12.35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7.30万份。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如下:

  ■

  6、可行权日: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7、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限内(法定禁止行权期除外)自主行权。

  8、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9、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对于本批次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10、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11、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1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解除限售人数:14人。

  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1万股,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的0.08%。

  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五、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1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6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及1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到期为26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为1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368万股,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

  公司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9日,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1月8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1月7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53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368万股,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说明

  公司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57人变更为54人,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从90.60万股调整为87.10万股。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将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部分,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0.072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9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解除限售人数:53人。

  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4.368万股,占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的0.13%。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五、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3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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