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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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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及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公司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将在满足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若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8、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持续、清晰和透明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积极合理地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状况、未来战略目标规划、资金需求计划、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实现盈利且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后,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当年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议案中充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后,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一次审议,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尚在有效期内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修改议案应以保护股东合理权益作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说明修改原因,并按照如下程序决策:

  (1)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应对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修改议案获得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且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方能视为通过。

  (2)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股东南昌致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股东鼎盛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承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单位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南昌致合承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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