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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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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现场、网络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董惠江、蔡昌、金惟伟;董事曲哲、魏国栋、王非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刘清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刘清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姜清海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姜清海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蔡昌先生、董惠江先生和姜清海先生三位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由蔡昌先生、董惠江先生和姜清海先生三位委员组成,蔡昌先生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董惠江先生、蔡昌先生和王非先生三位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公司第九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惠江先生、蔡昌先生和王非先生三位委员组成,董惠江先生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刘清勇先生、金惟伟先生和蔡昌先生三位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公司第九届战略委员会由刘清勇先生、金惟伟先生和蔡昌先生三位委员组成,刘清勇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董惠江先生、金惟伟先生和曲哲先生三位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公司第九届提名委员会由董惠江先生、金惟伟先生和曲哲先生三位委员组成,董惠江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姜清海先生、安文举先生、潘波先生、刘汉成先生、刘进宝先生、王红霞女士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聘任:姜清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安文举先生、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刘汉成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刘进宝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王红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王志佳女士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聘任王志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现场、网络视频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肖坤先生、马春海先生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监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研究讨论,认为肖坤先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要求。经审议,监事会同意肖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4月15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清勇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刘清勇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刘清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关于公司选举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姜清海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姜清海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姜清海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姜清海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姜清海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姜清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经审阅安文举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安文举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安文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经审阅潘波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潘波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4、经审阅刘进宝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刘进宝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进宝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5、经审阅刘汉成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刘汉成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汉成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6、经审阅王红霞女士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近三年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王红霞女士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红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

  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4月15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及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2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九届董事会构成情况

  (一)第九届董事会成员

  非独立董事:刘清勇、姜清海、曲哲、刘汉成、魏国栋、王非

  独立董事:董惠江、蔡昌、金惟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清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姜清海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公司设立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的选举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蔡昌(召集人)、董惠江、姜清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惠江(召集人)、蔡昌、王非

  3、战略委员会:刘清勇(召集人)、金惟伟、蔡昌

  4、提名委员会:董惠江(召集人)、金惟伟、曲哲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第九届监事会构成情况

  (一)第九届监事会成员

  股东代表监事:肖坤、马春海

  职工监事:张宏伟

  (二)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肖坤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及2022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4月15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姜清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安文举先生、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刘进宝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刘汉成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王红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聘任人员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附后。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4-8848800

  传真:0454-8467700

  邮箱:hdjtjdgf000922@163.com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姜清海,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5年8月,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原哈尔滨电机厂交直流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姜清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6,00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已解锁54,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姜清海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姜清海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安文举,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9年2月,理学学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文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0,00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已解锁45,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安文举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安文举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潘波,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8年10月,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部长、工艺部部长、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国家防爆电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产品开发部部长、设计一部部长;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潘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2,00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已解锁33,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潘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潘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刘进宝,男,中国国籍,出生于 1985 年 11 月,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副主任,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副主任;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哈尔滨哈电电气有限公司监事。

  刘进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0,00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尚未解锁),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进宝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进宝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刘汉成,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8年3月,高级工程师,本科学历。曾任佳木斯电机厂设备分厂副厂长;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刘汉成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股东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任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汉成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汉成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红霞,女,中国国籍,出生于1977年7月,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任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红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6,00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已解锁24,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红霞女士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红霞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4月15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王志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王志佳女士简历如下:

  王志佳,女,中国国籍,出生于1990年4月,本科学历。2011年7月加入 公司,一直协助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王志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32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志佳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王志佳女士于2012年7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志佳女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4-8848800

  传真:0454-8467700

  邮箱:hdjtjdgf000922@163.com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

  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应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选举张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通过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张宏伟先生简历如下:

  张宏伟,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7年3月,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部长;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党群人事部副部长。现任佳木斯市佳时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建工作部主任、工会副主席、职工监事。

  张宏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宏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张宏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2-04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5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4月15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4月15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2年4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244,761,1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4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44,227,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53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90%。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2人,所持股份25,534,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53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90%。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刘清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32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97,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6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清勇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姜清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姜清海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刘汉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汉成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曲哲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曲哲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魏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魏国栋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王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王非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董惠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董惠江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蔡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蔡昌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金惟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金惟伟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公司第九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肖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2,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3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肖坤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1 选举马春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5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马春海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14: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244,761,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44,227,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33,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5,534,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533,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议案1:《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刘清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323,59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97,206股。

  根据表决结果,刘清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姜清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394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5股。

  根据表决结果,姜清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刘汉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39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

  根据表决结果,刘汉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曲哲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39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

  根据表决结果,曲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魏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39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

  根据表决结果,魏国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王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407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18股。

  根据表决结果,王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董惠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39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6股。

  根据表决结果,董惠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蔡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396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07股。

  根据表决结果,蔡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金惟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401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12股。

  根据表决结果,金惟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选举公司第九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肖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09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2,706股。

  根据表决结果,肖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马春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259,40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33,011股。

  根据表决结果,马春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

  2022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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