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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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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2-029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

  (二)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注:本报告期和上年同期的基本每股收益均是按公司最新股本计算的。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公司业绩同比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产品订单同比有所增长;通过加强原材料集中采购,成本控制优势显现;公司产品价格同比亦有所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进一步提升,从而导致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2-030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159,780,000股新股。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525,773股,发行价格为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77,365,978.50元,扣除发行费用11,577,624.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5,788,353.9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对公司本次配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099号《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近日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科宁达日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1”)、宁波科宁达日丰(简称“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2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峥、王培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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