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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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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2-017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补偿款38,532,000元、执行申请费105,932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7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5月6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本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8号】,判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38,532,000元。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2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发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21)浙0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高尔夫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嘉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兴中院裁定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38,532,000元;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105,932元。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38,637,9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临2019-013、临2019-067、临2019-077、临2020-029、临2020-043、临2021-019、临2021-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164号之二】、《执行事项告知书》【(2021)浙04执163号、1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 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532000元。因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据(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以(2019)浙04执保10号案件查封了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及所投资的公司中股权,现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并于2022年3月6日申请变更部分查封措施。本院考虑到本案中已查封财产的状况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查封财产及变更部分查封措施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所投资的下列6个公司中的股权:1、平湖九龙山房亿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平湖九龙山房尔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3、平湖九龙山半岛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4、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90%的股权;5、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6、平湖九龙山赛马运动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05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4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6号、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10号、平湖国用(2008)第05582号、平湖国用(2014)第00068号共六宗土地。

  三、本院原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的游艇公寓房产共397套,现继续查封其中381套,并解除其中16套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所附原查封清单、现查封清单及解除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执行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两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实施了查封、继续查封、继续冻结及解除查封的执行措施:

  一、房地产

  1、本院以(2021)浙04执16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游艇湾27幢1单元、2单元别墅(均已设定抵押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止。

  2、本院以(2021)浙04执163号之二、164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的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05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4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6号、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10号、平湖国用(2008)第05582号、平湖国用(2014)第00068号共六宗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

  3、原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的游艇公寓房产共397套,本院以(2021)浙04执163号之二、164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查封其中381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并于2022年3月10日解除其中16套的查封。

  二、股权

  本院以(2021)浙04执163号之二、164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所投资的下列6个公司的股权:1、平湖九龙山房亿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平湖九龙山房尔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3、平湖九龙山半岛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4、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90%的股权;5、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6、平湖九龙山赛马运动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以(2021)浙04执163号、164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嘉兴海事局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船名:龙佑(曾用名:领导者号,该船舶识别号:CN20091452858,船检登记号:2011W2000006。)游艇一艘。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2号】,浙江省高院维持嘉兴中院作出的重一审判决。原告高尔夫公司的诉求为: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317,904,380.87元*4.75%*(546/360),暂计算至2017年10月,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计34,080.67万元。本次诉讼前期终审判决为:开发公司支付高尔夫公司补偿款3,853.2万元,对高尔夫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19)。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发布的本次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因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71,440,000元,并在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可冲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公司2020年度利润32,710,155元”(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9),本次诉讼冲回的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已在公司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本次诉讼涉及被查封资产主要为前期已被查封资产的续封,且为财产保全的超额查封。相关资产受限情况,公司也分别在2019年、2020年的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其中,本次诉讼被查封的游艇湾27幢1单元、2单元别墅总建筑面积约1,149.41平米,占公司现有已建成房产总面积的2.2%,账面价值1,344.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0.67%;被查封的六宗土地未开发总面积234.77亩,占公司现有未开发土地的14.58%;被冻结的6个公司的股权,总资产28,593.82万元,净资产12,764.13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14.26 %,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6.14%;被查封的1条游艇,账面价值41.14万元;被查封的游艇公寓房产381套,建筑面积约2.9万平米,账面价值预估14,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7.22%。另外,被解封的游艇公寓房产16套,建筑面积约800平米,账面价值预估390万元。本次诉讼涉及对开发公司的财产查封、继续查封措施,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2-018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于2022年4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杨明华先生于当日签名的书面辞职报告。杨明华先生因工作调动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并辞任公司监事长职务。杨明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杨明华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15,股票简称*ST基础)于2022年4月1日发布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ST基础选举杨明华先生为其监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杨明华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监事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公司对杨明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2-016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补偿款29,715,500元、执行申请费97,115.5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7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5月6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本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游艇湾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判令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29,715,500元。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发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21)浙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游艇湾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嘉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兴中院裁定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29,715,500元;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97,115.5元。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29,812,61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临2020-028、临2020-042、临2021-018、临2021-02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163号之二】、《执行事项告知书》【(2021)浙04执163号、1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715500元。因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据(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以(2019)浙04执保9号案件查封了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及所投资的公司中股权,现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并于2022年3月6日申请变更部分查封措施。本院考虑到本案中已查封财产的状况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查封财产及变更部分查封措施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所投资的下列6个公司中的股权:1、平湖九龙山房亿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平湖九龙山房尔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3、平湖九龙山半岛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4、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90%的股权;5、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6、平湖九龙山赛马运动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05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4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6号、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10号、平湖国用(2008)第05582号、平湖国用(2014)第00068号共六宗土地。

  三、本院原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的游艇公寓房产共397套,现继续查封其中381套,并解除其中16套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所附原查封清单、现查封清单及解除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执行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两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实施了查封、继续查封、继续冻结及解除查封的执行措施:

  一、房地产

  1、本院以(2021)浙04执16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游艇湾27幢1单元、2单元别墅(均已设定抵押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止。

  2、本院以(2021)浙04执163号之二、164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的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05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4号、平湖国用(2004)字第21-316号、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10号、平湖国用(2008)第05582号、平湖国用(2014)第00068号共六宗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

  3、原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乍浦镇的游艇公寓房产共397套,本院以(2021)浙04执163号之二、164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查封其中381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并于2022年3月10日解除其中16套的查封。

  二、股权

  本院以(2021)浙04执163号之二、164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所投资的下列6个公司的股权:1、平湖九龙山房亿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平湖九龙山房尔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3、平湖九龙山半岛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4、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90%的股权;5、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6、平湖九龙山赛马运动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以(2021)浙04执163号、164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嘉兴海事局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船名:龙佑(曾用名:领导者号,该船舶识别号:CN20091452858,船检登记号:2011W2000006。)游艇一艘。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维持嘉兴中院作出的重一审判决。原告游艇湾公司的诉求为: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合计13,734.426万元。本次诉讼前期的终审判决为:开发公司支付游艇湾公司补偿款2,971.55万元,对游艇湾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的诉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18)。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发布的本次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因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29,715,500元,并在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8)。

  本次诉讼涉及被查封资产主要为前期已被查封资产的续封,且为财产保全的超额查封。相关资产受限情况,公司也分别在2019年、2020年的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其中,本次诉讼被查封的游艇湾27幢1单元、2单元别墅总建筑面积约1,149.41平米,占公司现有已建成房产总面积的2.2%,账面价值1,344.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0.67%;被查封的六宗土地未开发总面积234.77亩,占公司现有未开发土地的14.58%;被冻结的6个公司的股权,总资产28,593.82万元,净资产12,764.13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14.26%,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6.14%;被查封的1条游艇,账面价值41.14万元;被查封的游艇公寓房产381套,建筑面积约2.9万平米,账面价值预估14,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7.22%。另外,被解封的游艇公寓房产16套,建筑面积约800平米,账面价值预估390万元。本次诉讼涉及对开发公司的财产查封、继续查封措施,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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