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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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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2-007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58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4年3月披露了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情况,并于同年4月披露双方成立合资公司销售IBM服务器。2017年9月,国际商业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终止向你公司供货,你公司直至2021年9月在相关诉讼公告中才对终止供货情况进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和及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维航、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月英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维航、张月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警示函》收悉后,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并复盘了与IBM纠纷始末。公司于2014年3月披露了与IBM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宜(详见2014-009《关于与IBM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4年6月披露了公司成立新云东方专门销售IBM服务器事宜,新云东方设立完成后,公司持有其56.45%的股权,(详见临2014-024《对外投资的公告》,新云东方财务数据详见附件1),2015年3月披露了临2015-006《签署软件许可协议的公告》,根据该协议约定IBM将相应软件源代码授权公司有偿使用。后续IBM与公司竞争对手成立合资公司并中止向公司供货,同时将授权给公司使用的IBM相应软件源代码开源等问题发生后,公司一直在与IBM进行商务沟通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虽过程中IBM提出补偿意向,但因方案细节迟迟未落定谈判陷入僵持,2021年公司决定提请诉讼和仲裁并就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复盘过程中,公司认为在认定IBM在2017年9月口头预通知到2018年4月实际停止供应的期间以及后续的谈判处理期间的行为是否触发披露时点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偏差,导致了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后续公司对IBM提起诉讼及仲裁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2-008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 驳回动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美国纽约州韦斯特切斯特郡高等法院,递交诉状。具体信息如下:

  (一)当事人

  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IBM Corporation IBM World Trade CorporationIBM China Company Limited

  (二) 诉讼机构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

  案件号:1:21-cv-07589-AKH纽约州韦斯特切斯特郡高等法院

  法庭索引号:62537、021

  (三)诉讼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

  2014 年 6 月,被告与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专门销售 IBM 服务器。 2018 年 2月,被告与公司竞争对手成立新的合资公司,后被告单方终止向公司供货,造成公司销售货物来源断绝。

  2019 年,公司发现掌握公司客户及销售等商业秘密的被告的雇员加入被告与公司竞争对手成立的合资公司,并不当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为维护我司权益,公司已依法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被告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行为。

  同时,公司已依法向美国纽约州韦斯特切斯特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违反信托义务、违反合约和侵害合约关系,被告向公司赔偿损失,被告立即停止不当行为。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3月21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举行法庭听证会,法官听取了原告被告律师对驳回动议的要点的陈述,法官在驳回被告的驳回动议的一些要点的同时也同意了被告的驳回动议的一些要点。 法官同意原告修改诉状的请求并同意原告可以在2022年4月4日前对诉状进行修改。

  另外,美国纽约州韦斯特切斯特郡高等法院批准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原告可以在2022年4月23号前提起上诉。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将依法进行诉状的修改和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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