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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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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1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3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有关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说明: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或拨打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 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17:00止。2022年3月1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31,668,122.20份,占权益登记日(2022年2月14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655,835,267.40份的50.571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31,668,122.2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2月14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3月16日计票并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说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00号),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22年3月16日生效,自该日起《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基金自2022年3月16日起,正式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转型,原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转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1547),原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转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923)。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公  证  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2578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委托代理人:林颖,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2月14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2月15日、2月16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唐宋飞和公证员蔡光成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对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林颖、庄荣荣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3月15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31,668,112.20份,占2022年2月14日权益登记日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55,835,267.40份的50.571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31,668,112.2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唐宋飞

  2022年3月16日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3月16日

  送出日期:2022年03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聚惠混合A

  ■

  兴业聚惠混合C

  ■

  申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由原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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