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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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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2-18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正定转”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17日

  ●除息日:2022年3月18日

  ●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18日

  ●票面利率:0.01%/年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HPPC Holding SARL定向发行的“海正定转”(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3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三)债券代码:110813

  (四)证券类别: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815,241,500元

  (六)发行数量:18,152,415张

  (七)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票面利率:0.01%/年

  (九)债券期限:6年,即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7年3月17日止。

  (十)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9月22日至2027年3月17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十一)转股价格:13.00元/股。“海正定转”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15元/股。2021年6月4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96元(含税)。2021年9月9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2,736.11万股。2021年12月24日,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海正定转”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3.00元/股。

  (十二)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持有至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当期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1年3月18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剩余期限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本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01%(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17日

  2、债券除息日:2022年3月18日

  3、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1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正定转”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01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00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2、 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魏尚骅

  联系电话:010-85130996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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