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2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9月22日,你公司持有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股票8,583,164股,占其总股本的4.9902%。2021年9月23日上午,你公司通过管理的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世华科技股票9,000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0024%。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8日,又继续交易世华科技股票,持股比例增至5.5660%,直至2021年10月11日,才通过世华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