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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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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1-059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投资”)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初324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东裕投资与被告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东裕投资撤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东裕投资于2020年8月31日就与中农化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3月15日,东裕投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判决解除东裕投资与中农化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变更为“判决撤销东裕投资与中农化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判令中农化返还股权转让款 1,261,005,946.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36)、《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12)、《2021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东裕投资于2021年11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初324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年报审计为准。

  2、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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