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2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11月30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573.4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6.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本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次申请授予登记的相关情况与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方案内容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予事项情况相符。

  综上,本激励计划实际的首次授予情况如下:

  1、 授予日:2021年11月15日。

  2、 实际授予数量:573.4万股。

  3、 实际授予人数:87人。

  4、 授予价格:6.62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 激励对象及授予情况:

  ■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3)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 ;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总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及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为保持对标口径的一致,在计算对标样本的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时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②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江中药业属于A股WIND行业中“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制药”类企业,因此选取A股Wind三级行业为“制药”的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从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与江中药业规模相当、业务类似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合计18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

  IV.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70分(含)-90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70分以下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6-10000号),验证截至2021年11月17日,公司实际收到87名激励对象缴存的限制性股票认股款37,959,080.00元,股票总数5,734,000股。

  四、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授予的573.4万股限制性股票己于202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本次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七、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激励计划下首次授予总计收到认购款人民币37,959,080.00元,将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初步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报备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6-10000号)》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