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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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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无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兵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6日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139,366,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115%。

  其中:现场2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代表股份86,960,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52,405,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1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52,405,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1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52,405,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1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张军、李宗峰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特别强调事项

  1、公司将对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议案回避表决。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79,4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63%;反对1,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2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79,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63%;反对1,7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李宗峰

  3、结论性意见: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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