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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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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3   证券简称:鲁信创投     公告编号:2021-5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41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晶女士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张世磊先生、副总经理于晖先生、副总经理葛效宏先生、财务总监段晓旭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关联方同比例对山东天地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租赁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517,861,877股,持股数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7%,未参与表决。

  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雅雄、刘亚楠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于2021年11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1年11月30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磊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41名,代表股份6,27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1年11月24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持有股份3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名,代表股份6,236,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8%。

  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与关联方同比例对山东天地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2. 《关于租赁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未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同比例对山东天地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0384%;反对3,88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96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6,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384%;反对3,886,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6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未通过《关于租赁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8220%;反对3,962,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1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9,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220%;反对3,962,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__________________

  刘亚楠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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