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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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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相关规则
将有更具体安排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记者29日获悉,相关部门正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该条例将对独董相关规则做出具体安排。

  专家表示,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是对既有独董规则的修正性重述,并非是对当前独董制度的改革。专家呼吁,着重从强化独董独立性、优化独董任职程序、强化激励机制、细化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重塑独董生态。

  震动:独董职位成“烫手山芋”

  被称为“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的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在传递“零容忍”信号、发挥“惩首恶”作用的同时,该判决结果的强烈示范效应还深深地震撼了上市公司“独董圈”——康美药业5位时任独董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上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自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作出至今,约40位A股上市公司独董辞职。一时间,独董“圈子”被推上风口浪尖,独董职位沦为“烫手山芋”。有“资深独董”因辞职举动招来坊间议论,还有上市公司因独董离职出现股价大跌,更有董责险因定位精准而爆红大卖……震动之下的“众生相”,以及不断揭开的“独董圈”现状,引起众人围观,更促使各方深思。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董,标志着独董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然而,作为舶来品的独董制度并未发挥预期中的作用,康美药业案更是将对独董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讨论引向深入。

  “经过康美案,部分独董或许发现自己缺乏履职能力和条件,且该案独立董事承担的民事责任远高于收益,辞职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独董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在觉醒。该案也反映出独董的制度设计存在一些缺陷。各方应当借康美案这一契机反思:现在正处于‘十字路口’的独董制度应向何处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如是说。

  针对近期较多独董辞职的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汤欣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担任独董是一项庄重使命。他呼吁,在新证券法施行,特别是标志性案例可能加快行业生态重塑的关键时期,更应三思而后行。“对于大多数治理良好或虽有瑕疵但对独董工作能够给予配合的公司,持续勤勉尽责,帮助公司改善工作,防范违规失范行为,是独董同仁的职责所在。”

  “某种意义上,司法系统作出这样一个判罚,对于独董圈子来说也是好事,给全体独董同仁们敲响了警钟。”(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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