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此外,《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独董规则主要修订三方面内容
前述27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修改文件共计17件,《独立董事规则》在其中之列。此外,《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优化了关于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
证监会介绍《独立董事规则》起草情况时指出,此次修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使用性。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独立董事规则》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新修订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优化了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此外,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现场检查定义。根据监管实践,明确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实地验证核实的监管执法行为。二是精简现场检查方式种类。此次修改仅将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方式,列席会议、现场走访、回访检查可作为日常监管手段,不再作为现场检查的方式。三是明确交易所现场检查制度。在总则中第二条新增一款“证券交易所依法开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可参照适用本规则”。四是完善部分检查工作要求。如现有规定要求检查报告完成后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因检查报告完成不代表行政监管措施和立案稽查已经完成,且如果涉及移送稽查的,需对检查情况保密,据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向检查对象通报情况的要求,改为在形成报告前与企业充分沟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