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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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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1-09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支付原告人民币7,333,566.26元,并以5,389,5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支付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44,02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83,350.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资子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披露了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山建设”)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马零部件集团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052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福马零部件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花山建设工程款7,333,566.26元,并以5,389,5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支付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44,02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花山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49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8,495.00元,由原告花山建设负担5,145.00元,被告福马零部件集团负担83,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马零部件集团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福马零部件集团将依法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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