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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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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1-063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事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都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满堂或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基于拟认购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了“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的承诺。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询价发行。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前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变更为“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变更,需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明确,在上述条件达成前,其仍将继续履行自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披露了《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摘要修订稿”)。经事后复核,需对预案修订稿和预案摘要修订稿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案修订稿的更正内容

  1、对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

  更正后:

  ■

  2、对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庆)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更正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庆)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公司董事赵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变更,需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公司董事赵庆)明确,在上述条件达成前,其仍将继续履行自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3、对预案修订稿“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之“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之“(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庆)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更正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庆)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公司董事赵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变更,需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公司董事赵庆)明确,在上述条件达成前,其仍将继续履行自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二、预案摘要修订稿的更正内容

  1、对预案摘要修订稿“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

  更正后:

  ■

  2、对预案摘要修订稿“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庆)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更正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庆)已出具《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公司董事赵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变更,需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公司董事赵庆)明确,在上述条件达成前,其仍将继续履行自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三、其他说明

  上述更正不会影响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正常进行。更正后的《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更新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更新后)》于2021年11月27日在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对于上述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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