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晖:
因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并限制期交易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5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应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述权利,并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传真至我局,并于传真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397,传真010-880880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