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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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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民事诉讼案件所处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审原告、上诉人

  ●涉案金额:一审金额36,896,85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涉案金额为36,896,850.00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36,896,850.00元,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9日和2021年 2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260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转入刑事程序处理。本案系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需要驳回起诉。

  具体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5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21元,均依法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目前,该案件涉及刑事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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